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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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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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03执异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江根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三村。

投资人:***。

第三人***,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浙0803执1463号]过程中,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撤回追加申请,待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的财产处置后,再决定是否申请追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徐忠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1(2017)浙0803执异2号
8(2016)浙0803财保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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