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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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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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省衢州市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3财保73号

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36886449R。

法定代表人:*根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郁剑,浙*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浙*省衢州市衢*区杜泽镇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3000016648。

投资人:***。

申请人衢州市元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欠其工程款100万元,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衢州市衢*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 俊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4(2016)浙0803财保00073号
9(2017)浙0803执异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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