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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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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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4-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3197

申请执行人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富贵巷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征,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关三角地17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17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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