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找到民事案由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05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商初字第1223号-1
原告江苏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征。
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12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或查封被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259689元的财产,因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9689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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