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8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财保2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鄂0105财保22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1,731,12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1,125元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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