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425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1座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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