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6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4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循环经济园茨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4402180M(1-1)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12-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兰泉建材有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4刑初221号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406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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