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1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2民初523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戈文静,安徽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与凤台路交口蓝筹国际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1670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郁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文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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