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郝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1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外环路448号新西社区综合服务楼3层、4层。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受害人***儿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水妹(系受害人***妻子),女,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受害人**根女儿),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林飞(系**毛儿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权,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天旺,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球,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天旺,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载县祥龙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城法华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与凤台路交口蓝筹国际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天旺,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水妹、***、***、**毛、***、***、万载县祥龙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5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以与***、戴水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谷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杰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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