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依健通建筑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9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3392号
原告:江西依健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KUQQ6E,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712254,住所地:吉州区古南大道55号中央福邸A栋29楼2906室。
法定代表人:唐苏华。
被告: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0826MA35PETA80,住所地:泰和县苑前镇坤溪村。
法定代表人:龙毅。
原告江西依健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依健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依健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县傲牧育种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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