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2709-2710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立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骆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10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骆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湖南省湘钧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骆俊的二审申请,本院调取了(2013)绍虞民初995号案卷、(2010)绍虞民初501号案卷及(2013)浙绍民申58号案卷,经向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该鉴定机构明确,根据现有资料对原审法院鉴定委托书的鉴定要求“对杭甬运河第十二合同段第19设计段K001+406.2—K002+400工程量的总价款”可以鉴定。故而因新证据的出现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退还上诉人骆俊。
审 判 长丁 林 阳
代理审判员姚瑶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余 建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