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50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雄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张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