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04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50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雄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张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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