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36017号
原告:北京洪润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高立庄公司西侧100米。
经营者:***,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号楼3门180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个体工商户业务主办,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大郑庄村后大街***号。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昌市经开区。
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合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洪润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洪润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洪润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都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