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尹志国、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03执1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仁皓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尹志国,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尹志国、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粤130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1、尹志国应偿还56263.1元;2、***、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对尹志国上述56263.1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1445元、执行费76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名下财产线索,2018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同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58474.1元汇入本院账户,该款扣取本案执行费766元,余款57708.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粤1303执100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3360001262089277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474.1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钟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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