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272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塔河县。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系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系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据以执行的(2018)黑27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黑民申2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2722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郎群
审判员敖东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