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2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辉,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金辉、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27民终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
审判员王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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