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9
黑龙江省大庆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2018)庆仲(裁)字第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的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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