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5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302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3185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了义务3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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