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让执字第985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卢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