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1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财保91号
申请人:四川成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鱼泉乡鱼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成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该公司雅康高速公路LMI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51×××07账户内的资金在2,325,208.54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成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雅康高速公路LMI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51×××07账户内的资金在2,325,208.54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力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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