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华暖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0-12-17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绍民终字第1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建波。
原审被告上海华暖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决定于201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94元,依法减半收取70847元,由上诉人江苏华暖考克兰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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