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陆军。
被告:嘉兴市博豪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博豪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嘉兴市博豪家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洪亮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