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3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314号之一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宽段电信大厦。
负责人:***。
被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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