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08号久阳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定国。
申请执行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7.7元;2、被执行人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以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139***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8月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申请执行之日为34303.2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邮件被退回。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该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对其名下的鄂A×××××号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物查控,故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在案件审理阶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42******195407010070)限制高消费。2017年7月9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到本院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长贝光电(武汉)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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