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通道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公路土建一标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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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22民初163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伟明。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场面关万宝中路万宝嘉华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华通道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阿力德尔公路土建一标段,所在地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康平支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明诉被告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通道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阿力德尔公路土建一标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康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伟明负担2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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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米法民

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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