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5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3民初3615号
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C座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136626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278号利源明珠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5499749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夏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3元,减半收取计8781.5元,由原告***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