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1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1民初303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肖良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肖良建、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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