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日期:
2017-08-28 (2017)琼0271民初5589号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原告已预缴12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98元。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