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蒙特多莫斯国际公司、冠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欧蒙特多莫斯国际公司(UrmetDomusInternationalS.A.),住所地卢森堡罗斯福大道15号(15BoulevardRoosevelt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大埔大埔超级城地下542-548号铺(Shop542-548,G/F.TaiPoMegaMall,TaiPo,NewTerritories,HongKong)。
法定代表人:任行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2863544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WongCSDesmond),男,新加坡公民,住新加坡(21,KingAlbertPark,Singapore)。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蒙特多莫斯国际公司与被执行人冠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申请执行依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20522/CYK号仲裁裁决未经内地法院认可,依法不能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依据。鉴于此,欧蒙特多莫斯国际公司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审理。2018年2月13日欧蒙特多莫斯国际公司以本案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于同年3月19日作出(2017)闽01认港1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因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而终结,欧蒙特多莫斯国际公司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已不具申请执行效力,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20522/CYK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