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蒙特多莫斯国际有限公司、冠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执行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认港1号
申请人:欧蒙特多莫斯国际有限公司(UrmetDomusInternationalS.A.),住所地卢森堡罗斯福大道15号(15BoulevardRoosevelt,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佳,上海方达(北京)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大埔大埔超级城地下542-548号铺(Shop542-548,G/F.TaiPoMegaMall,TaiPo,NewTerritories,HongKong)。
法定代表人:任行正,唯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WongCSDesmond),新加坡公民,男,住新加坡(21,KingAlbertPark,Singapore)。
申请人欧蒙特多莫斯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第20522/CYK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申请人欧蒙特多莫斯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以本案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蒙特多莫斯国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欧蒙特多莫斯国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人欧蒙特多莫斯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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