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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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财保113号
申请人: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风路二段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水碾河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何开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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