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358号
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糖厂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潘春财,男,壮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116.6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1116.64元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农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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