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日期:

2017-12-08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102财保8号
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路刚。
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3561.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3561.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案件申请费4638元,由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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