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032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洲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岐西路(厂内配电房)J栋二层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5873029Y。
法定代表人:雷华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一区单体小住宅区D08.D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1896D。
法定代表人:吴裕华,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号一座9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847366278。
法定代表人:郭峻海,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洲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被告佛山市雄盛王府商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盛王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省贵、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泵车租金15561元及利息325.29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0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2日,并主张计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投入的泵车管道及配件材料损失72750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机械搬运费损失4400元;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50000元;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永盛公司签订《佛山市南海华洲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砼泵租赁合同》,合同具体约定了租赁砼泵车的具体要求以及付款方式。其中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2)点明确约定:乙方出租的泵车在合同工程转换层施工时,能够满足甲方使用要求的,甲方在转换层浇砼完成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泵车和购买泵车管道及配件,于2018年2月8日早上7时开始为工地泵送混凝土,依约完成A3区3A塔楼转换层混凝土浇筑施工工程。2018年2月10日,被告永盛公司确认浇砼2085立方米,按每立方米33元计算为68805元,以及两台备用泵车台班费用9000元,合计租金77805元,并同意按合同约定暂付80%即62244元,对于租金余款15561元,被告永盛公司却不予支付。后来,被告永盛公司在原告依约完成转换层浇砼施工后,在原告能够满足被告永盛公司使用要求的情形下,被告永盛公司却无故单方面终止与原告的合同关系,通知原告退场,造成原告购买泵车管道及配件和搬运费损失,还有造成原告履行合同可期待利益损失50000元。经查,被告雄盛王府公司是涉案工地的开发商,是实际受益人,因此,被告雄盛王府公司应对被告永盛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永盛公司辩称:一、本案原告出租砼泵无法满足施工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严重影响被告永盛公司项目施工工期,被告永盛公司依约不予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理据充分。本案原告专门提供出租砼泵车、车载泵运输及输送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及时浇筑的服务,类似运输服务,可随时服务、完成服务即离开施工工地,其砼泵车、车载泵及辅材设备等是原告自行控制操作,并不转移给被告占有使用,不依附建筑工程,且能够重复使用。双方签订《佛山市南海华洲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砼泵租赁合同》对运输及输送混凝土服务作出了约定,是分阶段履行合同,合同第二条租赁时间,约定:1、A3区3A塔楼转换层混凝土浇筑时间,2018年2月8日至9日浇筑完成。2、A3区3A塔楼标准层混凝土浇筑时间根据甲方的进度要求时间随时进场配合。合同第四条第(2)项,约定:乙方出租的泵车在合同工程转换层施工时,能够满足甲方使用要求的,甲方在转换层浇砼完成后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第三方代为履行本合同。即原告与被告永盛公司之间的砼泵租赁合同是分阶段履行,被告永盛公司可根据原告的前一阶段履行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履行下一阶段的租赁合同。经监理方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实,原告并未依约履行《佛山市南海华洲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砼泵租赁合同》的义务,原告出租砼泵未能满足被告永盛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的要求,配备机修人员经验技术不足,对租赁砼泵在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不合理安排泵管弯曲布置,砼输送不顺畅并经常堵塞,严重干扰被告永盛公司的施工进程。因此,被告永盛公司决定不予履行下一阶段的租赁合同,无须承担责任。二、原告租赁物已撤离施工现场,其诉称砼泵的相关损失并不真实存在,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出租的砼泵与市场出租吊机、挖掘机等机械的使用并无太大的差异,均系将建筑物转移运送至施工作业现场,均能重复使用,而且须按照承租方(施工方)要求配合完成相关施工工作,租金计算方式均是按台班或工作量(泵砼量)来计算,在使用习惯上比较随意性,出租方、承租方均可按照双方的工期、工作量以及市场租金的波动等情况随时解除终止租赁。可见,本案原告出租的砼泵只能按出租砼泵的工作量来计算租金,不存在其他损失。被告作为承租人仅须支付租金,无须承担其他费用或“损失”。另外,因本案原告出租的砼泵经常出现堵塞等问题,导致被告不能按时配合完成施工工作,在涉案合同终止后,原告已将其出租的砼泵及其相关配件撤离施工现场,其投入的相关设备能够继续发挥经济效用(能够重复租赁给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不会导致其诉称的相关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相关设备收据及其送货单与本案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其真实性也存疑,不能采信。原告据此诉请的其投入泵车管道及配件材料损失72759元、机械搬运费损失4400元、可期待利益损失50000元,无事实依据也与被告无关。三、被告永盛公司已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了费用,余款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请款资料给被告永盛公司,造成被告永盛公司未能支付余款给原告,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3)项约定:“本合同结算依据为乙方实际完成的泵送泵量为准”鉴于本案原告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本答辩第二条已详析),被告永盛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的第一节点款项,但事至如今,原告不仅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更未按照约定完善相关请款手续,提供相关请款资料给被告永盛公司,造成被告永盛公司未能支付余款给原告,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诉求不成立依法应驳回。另外,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与被告雄盛王府公司无关。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雄盛王府公司辩称:一、本案为原告与被告永盛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与被告雄盛王府公司没有直接关系,被告雄盛王府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案涉纠纷当事人所签订的为《佛山市南海华洲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砼泵租赁合同》,其合同主体为被告永盛公司与原告,被告雄盛王府公司并非为该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因被告雄盛王府公司并非为该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被告雄盛王府公司承担支付砼泵租赁合同租金及其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等相关规定明确,被告雄盛王府公司仅在工程价款的范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本案与工程价款无关,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雄盛王府公司不系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雄盛王府公司也不应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雄盛王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原告出租的砼泵及其辅材,能够重复利用,原告诉称泵车管道及配件的相关损失不存在,不能支持。砼泵车及其砼泵配件其生产加工工艺要求非常较高,它不仅体重轻,而且耐磨能够重复使用,会给使用者带来直接高效的经济效益。本案原告为专业的砼泵出租经营者,其长期经营砼泵及其辅材的业务,原告在涉案合同终止后,取回的泵车及其相关设备配件也将会继续出租给其他不特定的第三人使用,其投入的相关设备能够继续发挥经济效用,不会导致其诉称的相关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相关设备收据及其送货单与本案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其真实性也存疑,不能采信。综上,原告诉称因被告永盛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永盛公司赔偿造成其投入泵车管道及配件材料的损失72759元、机械搬运费损失4400元、可期待利益损失50000元,并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2.佛山市南海华洲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3.租赁签证单两份;4.工程文件盖章申请;5.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6.收据(NO:8265901);7.收据两份(NO:8265897、NO:8265898)、送货单;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当庭展示);9.工程现场照片。
被告永盛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2、4、5、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3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签证单内容系原告单方制作书写,被告尚未收到;对原告所举证据8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所举证据6三性不予确认,认为所购置的设备及配件均能重复使用,不属于损失。
被告雄盛王府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2、3、4、5、6、7、8认为与被告雄盛王府公司无关,三性由法庭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工程建筑已封顶。
被告永盛公司、雄盛王府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作联系单》;2.说明。
原告质证认为:对两被告所举证据1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根本没有见过该证据,更没有收到,因此,该证据中所述内容以及抄送单位,均是被告达到诉讼目的伪造的,原告将对该证据的形成时间申请鉴定,并追究被告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对两被告所举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
本院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所举证据3均有作业人员及工地人员签名,有原件予以核对,且所载内容与原告所载证据5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相吻合,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8庭上能出示原载体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两被告所举《工作联系单》,两被告虽在法庭指定时间向法庭提交原件,该《工作联系单》系两被告的监理公司制作且载明抄送单位,但两被告并未能在法庭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监理公司向原告抄送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尚不能认定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日,被告永盛公司(承租方、甲方)与原告(出租方、乙方)签订《佛山市南海华洲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砼泵租赁合同》,内容:“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乙方混凝土车泵、车载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名称……;二、租赁时间:1.A3区3A塔楼转换层混凝土浇筑时间,2018年2月8日至9日浇筑完成;2.A3区3A塔楼标准层的浇筑时间根据甲方的进度要求时间随时进场配合,并确保按甲方进度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施工。三、租赁砼泵车具体要求:1.3A塔楼转换层混凝土甲方采用C60自流平、自密实、自养护特殊施工工艺,乙方出租的砼泵必须满足该特殊工艺要求,并掌握该特殊砼的施工经验,按要求配置高强泵砼泵设备,保证承租人能在施工中顺利进行。2.3A塔楼转换层混凝土的输送包干单价已包含乙方同时提供6台砼泵(其中4台作业、2台备用)的全部费用,本合同租赁的砼泵是采用本载柴油、要求高强泵(泵压达到28兆帕以上的砼泵)……;四、型号泵车租赁单价(不含税)1.租赁泵车的固定包干单价(不含税)为:
施工部位
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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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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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包干单价(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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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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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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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层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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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压力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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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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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部位商品砼供到现场的签单计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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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包含梁板及墙柱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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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层(20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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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压力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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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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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部位商品砼供到现场的签单计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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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包含梁板及墙柱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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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层(21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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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压力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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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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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部位商品砼供到现场的签单计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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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包含梁板及墙柱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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