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12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一区单体小住宅区D08.D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经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秀艳
审判员*莉
代理审判员*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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