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02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2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与***于2010年7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12月22日向华业公司借款282875元,因***未能如期归还,华业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另查明,南宁市××春晖花园××区××单元××房屋所有权人为***,登记时间为2010年12月21日。本院认为,***与***系夫妻关系,登记在***名下坐落于南宁市××春晖花园××区××单元××房为两人婚后购买。***对该房应享有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南宁市××春晖花园××区××单元××房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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