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2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防城港市。
法定代表人:廖人兴。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7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1320.22元。
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也未登记有房产、车辆、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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