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25执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欧名高,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欧名高、**干、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2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桂03民终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
审判员王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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