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民初5883号
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495770XX。
法定代表人:胡燕群,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28480D。
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