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7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扬舍镇国泰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号办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温亮兰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曝光预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631390元以及利息,执行费用5555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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