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24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1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621100297186896F。
法定代表人莫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女,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岷阳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38741***-1,联系电话0932-821****。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8日,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对(2005)定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和(2006)定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查明,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据此于2013年5月2日作出了(2006)定中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1、被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名下位于定西市友谊路北路建筑公司东侧面积2962.8平方米、锅炉房东侧面积937.25平方米、建筑公司家属院南侧面积1404.93平方米、河堤南侧面积238平方米的4块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办理过户等手续应缴纳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被执行人缴纳欠付的采暖费1280***.57元;3、被执行人以前两款中的土地四宗及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280***.57元全额抵偿其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280.14万元、滞纳金176.581719万元,共计456.721719元;4、案件受理费21316.67元、其他诉讼费6395元、诉讼保全费10142元、执行费5589元及(2005)定中民二初字第42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10980元、其他诉讼费329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该裁定书已于2013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6日,本院分别向定西市国土资源局和安定区国土资源局送达了(2006)定中执字第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06)定中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处理终结,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2005)定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和(2006)定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2005)定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和(2006)定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白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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