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吉喜、高根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2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25民初1026-1号
原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高吉喜,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个体建筑商,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高根存,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个体建筑商,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定西市安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4号小区18号楼1单元。
原告***诉被告高吉喜、高根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豆严霄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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