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文见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9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4952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见羊,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舒城县立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田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T15E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号综合办公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3934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文见羊、***、舒城县立增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宣昌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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