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6民初175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固始县。
本院受理原告樊长江诉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后,原告樊长江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