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30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3民初1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曹其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汉源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本案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属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