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14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81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潘店周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74029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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