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8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0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京衡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冀1102民初30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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