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乔田重工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乔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乔田重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1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非因建设工程的物权而引起,实质上属一般的债权纠纷。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支架)》(简称“分包合同”)和2019年6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已按照约定履行完合同主要义务,双方对建设工程本身没有任何争议。被上诉人的诉请主要是要求上诉人返还超付的部分费用,实质上属于一般欠款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江西乔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内,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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