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书昌等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9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合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群立,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合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尚延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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