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1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1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中原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2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超
审判员马常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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